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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以案释法|法律视角下的养老机构责任解析 2024-03-04
作者:明律

当代年轻人更倾向于追求自由的生活方式,对养老责任持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社会化养老逐渐成为一种趋势,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也日益加快,随之而来的养老机构的责任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最高法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助力服务养老,安心养老。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通过三个案例,探讨养老机构在不同情形下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并分析其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典型案例一

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潘某某住在一家养老院,房间在三楼,窗户旁有一个浴室的排气管,距离很近。该养老院与浴室有租赁关系。一天早晨,护理员发现潘某某异常,立即送医,并通知家属。潘某某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后不幸去世。燃气热水锅炉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进入潘某某的房间,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起诉养老院和浴室,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养老院应确保安全,对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负有注意义务。浴室的排气管离老人房间太近,养老院没有要求整改,也未采取防范措施,浴室对管道安装负责,明知楼上住有老人,但未整改或延伸排气管,使用燃气锅炉时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一氧化碳泄漏。因此,养老院和浴室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某养老院与某浴室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老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法院判决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这些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中,养老院作为服务提供方,未能保证设施的安全性,浴室则因安装排气管道不当产生危害,二者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因此法院判决养老院和浴室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二

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该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发现他在“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然而马某某在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公分,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因此起诉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认为,某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马某某摔倒受伤,某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马某某在评估中虽然显示有一定的行走困难,但近三个月无跌倒记录,养老中心未能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特别是未能处理门口井盖高出地面的问题,因此马某某跌倒位置与突出的井盖之间有因果关系。按份责任是指两个或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该案中养老中心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和环境安全无害。在本案例中,养老中心未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通道上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对老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养老中心存在过错,因其未进行必要的环境适老化改造,且未及时处理明显的安全隐患,判定其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三

李某某诉某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

 

尹某某、唐某某均系某老年公寓养老人员,两人因琐事发生过抓扯,唐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了一根铁棍,在尹某某熟睡时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尹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起诉某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继承人,要求赔偿。审理法院认为,唐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尹某某生命,应当承担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某某已经死亡,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某老年公寓对入住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某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尹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唐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尹某某的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唐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去世,其刑事责任随之终结,而民事赔偿责任则转移到其遗产中进行清偿,在此情形下,某老年公寓作为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的机构,其未能有效管理场所内的潜在危险物品,且未能对智力障碍老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被判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后者要求所有责任人共同且完全地承担赔偿,而补充责任则是在主责任人无法完全履行赔偿义务时才启动。这种责任形态体现了法律对于风险分配和损失分担的精细调整,旨在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同时兼顾责任人的实际承担能力。

 

综上,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是民法中用以规定多个责任人之间关系的不同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连带责任指每个债务人对于整个债务都负有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按份责任是指每个债务人仅需按照自己应负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其相应的份额。这一责任形式的特点是,每个债务人的责任界限清晰,彼此之间不存在交叉履行的情形。补充责任适用于存在多个责任人时,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此时其他责任人需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责任。这三种责任形态各有特点,连带责任强调的是对外的无限连带与内部的按份分担;按份责任则是各责任人独立承担各自份额的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涉及责任的先后承担,仅当主要责任人无法完全履行时,补充责任人方才需承担责任。

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