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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建议取消强制自动续费,彻底告别“消费陷阱”! 2024-03-04
作者:昌曼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安庭在2024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多个民生方面的提案,其中一项重要建议是取消强制自动续费功能。据相关数据统计,“黑猫投诉”平台上已经累计超过10万起有关“自动续费”的消费者投诉案例,APP自动续费套路,究竟是否涉嫌违法?
 

一、“免费试享”却被默认开通自动续费,是否涉嫌欺诈?

原告黄某开通亚马逊卓越公司推出Prime会员免费试享服务,并按照要求在“添加付款方式”中绑定了银行信用卡,免费体验Prime会员服务。两年后,原告黄某查看银行账单时发现亚马逊卓越公司于两周前收取Prime会员费288元。致电客服后,同意退费。后通过客服回访及主动致电询问,得知亚马逊卓越公司在两年期间内分别收取其Prime会员费188元、288元,原告黄某将其诉至法院。

 

该案审理的关键在于“亚马逊卓越公司是否具有欺诈的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对于“免费试享”通常应理解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免费体验,一般不会永久性免费,消费者对于“免费试享”结束后变为“收费”服务应有心理预期,但消费者通常会认为“免费试享”这种纯获益的行为不会给其造成利益减损,即使不知晓“免费试享”的期限,但在“免费试享”结束后,仅仅意味着不再享有会员利益。

 

在未得到明示告知的情况下,对在“免费试享”结束后会自动扣费成为收费会员,按照我国互联网交易的习惯,消费者通常不会有此种心理预期。同时,购物交易类网站注册、申请时添加支付方式绑定银行卡通常是便于后续其他交易的支付,所以不能认为黄某绑定了信用卡就应当对其将来会被扣划会员费有所预期。本案中亚马逊卓越公司在其销售Prime会员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免费试享”期限及“免费试享”结束后自动从黄某绑定的信用卡上扣划会员费等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权益的信息,导致黄某申请了Prime会员服务并提供了信用卡信息,亚马逊卓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被告亚马逊卓越公司应当按照Prime会员服务费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分析: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二、APP默认勾选“同意自动续费”涉嫌侵权?

2023年,优酷1元会员退费问题引发不少争议。多名用户反映,参与优酷“1元会员”活动后,支付相应页面中弹出的实则为“优酷月月省”活动界面,支付1元后默认签约1年,除首月外,每月将自动扣费12元。由于无长期会员需求,不少用户选择了提前中止参与该活动,却立刻收到了扣费24元的提示。

 

同样,酷狗音乐APP默认自动勾选续费问题,也令不少消费者提出质疑。消费者反映到在开通音乐包或者豪华VIP时均有4个选项:连续包月、1个月、3个月和12个月,除“连续包月”外,点击其他3项“立即开通”后,会出现带有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的大字选项,以及橘红色字体的实付金额,最下方用浅灰色标有小字“连续包月”,并默认勾选。

 

分析: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用户购买固定期限的会员服务,其目的只针对购买期限付费,但是不少APP却将搭售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且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注意。APP默认勾选自动续费的行为,代替消费者作出选择,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财产权。

 

APP自动续费是否违法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APP自动续费是否可以关闭;二是自动续费是否有显著提醒。对于APP经营者对“自动续费”未显著提示,且该选项不是可选择性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主张“自动续费”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要求APP退费。

 

三、遇到APP强制自动续费问题时,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一)APP会员提前扣费,即使到期关闭自动续费,也造成自身损失如何维权?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前扣费条款未经合理提示或者说明时,消费者可主张该等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该等条款存在明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消费者可主张该等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据此可向运营商要求退款。

 

(二)应用商店、支付平台等强制捆绑APP自动续费功能,如何维权?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的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

 

强制捆绑APP自动续费功能,侵犯了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样该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三)APP强制自动续费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维权方式

1.积极协商:当用户自身权益受损后,应与平台经营者沟通,分清责任,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2.投诉调解:用户和平台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用户可以请向第三方投诉(官方客服等),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进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3.行政申诉:用户和平台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用户决定申诉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提起诉讼:用户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其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四、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净化网络服务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信息服务回归真实、公平、透明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