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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丰国成立12周年十大典型案例】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0-03-04
案情介绍
陈某乙与陈某甲均系再婚,双方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陈某甲曾殴打陈某乙。
2010年4月,陈某甲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载明:“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陈某乙,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最(再)打陈某乙,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2012年7月,陈某甲再次殴打陈某乙,致陈某乙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2013年3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4年5月,陈某乙向该院起诉要求确认约定书(保证书)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书面约定有效。
2014年7月,法院判决支持陈某乙的诉请,该案经上诉后仍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陈某乙向该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支持陈某乙诉请。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2016年6月,陈某甲仍然不服,遂提出再审申请,称保证书并非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且保证书中所谓“不拿一分钱离开”的含义应为不拿货币,而不包含房产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 高法民一〔2016 〕2 号《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


诉讼思路:
作为再审被申请人陈某乙的代理人,针对本案,制定诉讼思路如下:
一、研读“保证书”内容,判断其性质和效力。
保证书的性质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结合已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并详细研读本案相关庭审笔录,可以认定保证书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保证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且陈某甲在庭审中亦曾予以承认。
二、研究本案请求权基础,准确把握本案法律适用。
我方主张,保证书的性质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故本案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之规定。
三、运用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通过大量的随机的社会调查,证明常人对保证书(约定)中不拿一分钱离开意思的理解普遍是“净身出户,什么财产都不要”或“什么财产都不要就离开”。即保证书(约定)中不拿一分钱离开就是陈某甲放弃夫妻任何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即全部财产归陈某乙。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

案号:(2016)浙06民再26号
办案律师:王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