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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丰国成立12周年十大典型案例】印章真实不代表协议真实 2020-03-10
案号:
(2019)浙1023民初4408号,
   承办律师:陈松涛、谢凯
 
裁判要旨:
  合意形成的真实性存疑时,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要综合案件的意思联络、借条出具及款项交付、催讨、偿还等行为,结合本地的交易习惯予以认定。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9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100万元,2009年6月8日归还。加盖“天台县某塑料厂”公章及负责人“叶某”的印章,被告陈某在担保人一栏处签名并按手印。后原告收到被告陈某归还的借款35万元。
2009年12月7日,原告李某起诉,请求判令天台县某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及负责人叶某偿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3月14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塑料厂偿还6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塑料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天台县公安局以被告叶某被诈骗为由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起诉。
2018年3月12日,天台县公安局撤销“叶某被诈骗案”。2018年9月18日,原告李某再次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塑料厂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19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塑料厂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借条上的被告塑料厂的公章和负责人叶某的印章虽然经鉴定是真实的,是否可以借此推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塑料厂存在着真实的借贷关系。
    被告陈某虽然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并按手印,是否代表陈某仅仅是担保人的身份?
    被告陈某接收借款和归还部分欠款的行为,是作为被告塑料厂的代理行为,还是其本人的行为。
 
律师意见:
    借据仅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表面证据,不能直接据此认定塑料厂和原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上塑料厂及其负责人的印章系陈某偷盖,不能代表塑料厂的意思表示。塑料厂和原告从未就借贷进行过磋商和意思联络,也未实施与借贷有关的任何行为,双方不可能存在借贷合意。案涉的借款行为均发生在原告和陈某之间,陈某才可能是原告主张借款的借款人。就借款交付而言,借据更属表面证据,不能仅据此直接认定原告已完成对借款人的借款交付。即使借贷合意成立,借款也应交付给借款人本人,原告将款项交付给陈某,不能认定其已向塑料厂交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认为,综合本案借款的意思联络、借条出具及款项交付、催讨、偿还、利息计算等行为,结合本地交易习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应为被告陈某,判决驳回对被告塑料厂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