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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普法

【丰国普法】春游的意外 2021-12-13
文:谢慧兰
图:陈一诺

【编者按】为了增加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们的防骗意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了《丰国普法小故事》,通过我们身边的小故事,让学生们通过实际案例,学到有用的小知识。请大家分享给家长和学生们,让我们一起共筑法律保护网。


春天到了,花红草绿,百鸟争鸣,阳光和熙。
 
又是一年春游好时节。学校每年春天都会组织同学们春游,今年也不例外。三(2)班的同学们打算明天去德清的一家农场玩。
 
小天兴奋得早上不到六点就醒了。带上妈妈准备的零食和便当,来到学校,坐上大巴,整队出发,同学们一路上哼着歌,开心极了。
 
不一会儿,就到达目的地,同学们排着队跟着老师走进农场,尽是热闹和欢喜。农场特别大,各种花草树木、小动物,应有尽有。桃花、梨花、油菜花,还有不知名的小花,好一副美丽的画卷,同学们争先恐的地与花儿合影,彷佛那些花儿是一个个明星。
 
午饭后,老师安排大家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小天和娜娜、夏夏被分到一组。小天指着草坪边的一条小山坡说:“你们看那边有漂亮的小黄花,我们去那边看看吧?”娜娜和夏夏听从了他的意见,他们爬上了小山坡。小天发现草丛里长着一种好看的野果,他问娜娜和夏夏:“这是什么果啊?能吃吗?”娜娜和夏夏都表示没有见过。小天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小天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娜娜和夏夏看他吃得津津有味,也一边摘一边吃了起来。这时候,老师在不远的草坪上看了一眼他们,虽然没看清他们在吃什么,但也没多想,她想着应该不会有什么事。

没想到,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小天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胸腔很闷,想吐却吐不出来,又感到头晕,不一会儿,肚子也痛了起来。紧接着,娜娜和夏夏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同学们吓坏了,赶紧叫来了老师。老师意识到他们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他们送到医院救治。经过抢救,他们终于脱离了危险。
 
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是有毒的。
 
这场意外让欢乐的春游失了颜色。小天、娜娜和夏夏,都说下次再也不乱吃东西了,陪护老师也因为这件事受到了处罚。
 
律师建议:
 
学校或老师在组织春游前应该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进行相关培训。听从老师安排、不能乱吃东西,远离水边等,是基本的安全教育内容。在春游过程中,陪护老师应当尽到管理职责。在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或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该案中老师没有制止学生吃野果的行为,在学生已经吃了野果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老师和学校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组织春游,安全教育不可少,学校应当告诫学生,不要采摘、食用蘑菇、野菜、野果等,不要到大石头边沿等危险的地方玩耍,更不要到水边玩耍嬉戏,预防溺水事故发生。
 
尽管这次事故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但也不必对春游避而远之。目前很多学校害怕出事故就干脆不再组织春游活动。然而,学生需要探索大自然的秘密,没有春游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在加强防范、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就可以把春游还给学生。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