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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普法

【丰国普法】“平静”的湖水 2022-03-23
文:陈懿萱
图:陈一诺

【编者按】为了增加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们的防骗意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了《丰国普法小故事》,通过我们身边的小故事,让学生们通过实际案例,学到有用的小知识。请大家分享给家长和学生们,让我们一起共筑法律保护网。


暑假的一天,小许、阿金、小天在QQ里约好,“明天三剑客一起去白云公园玩,不见不散。”
 
第二天,三剑客都准时来到了白云公园门口,三人一起买了半价学生门票,进入公园。今天公园人不是很多,三人可以尽情得玩各种项目。玩了一圈,早已满头大汗,三人一起去小卖部买了雪糕坐下来休息。
 
小许看了看不远处的白云湖,波光粼粼,平静而美好。
“平时会有不少游客在这里划船,今天怎么没人划船,好像还有人在游泳。”阿金看着湖面说道。
 
“走,我们去白云湖那边看看,好像可以游泳。”小许一脸兴奋。
三剑客走过小桥,走到白云湖湖边,果然有人在游泳,是3个大人。
“太棒了,天气这么热,正好游泳。”小许话还没说完,就开始脱衣服。



阿金和小天也觉得酷暑难耐,也一起脱去了衣服。湖边水比较浅,三人相互泼水,玩得不亦乐乎。玩了一会,小许觉得不尽兴,想着自己经常在游泳馆游泳,水性很好,要往湖中游。阿金和小天不怎么会游泳,就继续在湖边玩。看着小许越游越远,两人喊道:“注意安全啊。”

 
过了一会,阿金回头一看,发现没了小许的踪影,开始大声喊道,“小许,小许……”怎么喊,小许都没有出现,两人着急起来,开始喊救命。
 
过了十多分钟,公园的工作人员才开着一艘电动船过来,但没有跳水救人,而是用竹竿往水里捞。湖边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了,大家都喊道赶紧下水救人啊,工作人员这才跳下水。终于找到小许了,但为时已晚,小许已经溺水身亡。
 
事后,小许的父母要求公园赔偿小许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公园认为已在湖边设立“严禁游泳”的标识,小许死亡完全是自己违反公园规定造成的,公园没有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小许的父母将公园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园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义务,抢救不及时,需承担主要责任。小许的父母没有尽到管教的责任,承担部分责任。
 
三剑客从此不再完整,只留阿金和小天后悔不已。
 
律师建议:
我们在公园游玩的时候,要留意标识牌,不要无视公园的规定。在严禁游泳的区域一定不要下水游泳。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该去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珍爱生命,避免溺水。
 
故事中,小许购买门票进入公园后,与公园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园作为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义务。虽然湖边有立“严禁游泳”的标识牌,但当时湖面有多名成年人在游泳,公园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制止,这才诱使小许和朋友下水。再次,公园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抢救不及时,需对小许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小许身为初中生,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应当知道在公园湖里游泳会有危险,没有留意“严禁游泳”的标识牌,擅自在湖中游泳,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小许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管教之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