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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普法

【丰国普法】“望风”也是犯罪 2022-04-07
文:谢慧兰
图:陈一诺

【编者按】为了增加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们的防骗意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了《丰国普法小故事》,通过我们身边的小故事,让学生们通过实际案例,学到有用的小知识。请大家分享给家长和学生们,让我们一起共筑法律保护网。

 
体育课上,小刚和小强悄悄溜走了。
他们往教室方向走。小刚对小强说:“你就站在教室门口,有人来了咳嗽一声就行。”
小刚走进教室,来到小梅桌前,翻开了小梅的书包,很快找到了小梅的新款高级电子手表。小刚把手表放进自己书包,若无其事地走出教室。小强有点紧张:“万一被发现了怎么办?”小刚坚定地说:“放心,东西是我偷的,发现了也跟你没关系。走,请你吃冰激凌去。”  
今天上午,小梅把爸爸给她买的电子手表带到了学校,同学们看着羡慕不已。尤其是家庭不太富裕的小刚,他借小梅的电子手表玩了一会儿,就爱不释手。小小的手表,不仅可以看时间,还可以导航、打电话,翻译英语等。精美的外表和功能的多样让他的心颤动起来。只是他知道,爸爸妈妈不会给他买的。



整个上午,他的心思都在那只手表上。下午一节体育课,看着大家都走出教室,他突然灵机一动,想到上体育课的时候大家都不在教室,是个偷东西的好时机。他又怕万一突然有人回来或是经过教室时被人发现,于是叫来好朋友小强,让小强答应他帮他“望风”。
小强刚开始是拒绝的,他知道偷东西是违法的,可能还要坐牢。可是小刚说:“你怎么这么胆小,又不用你偷,你只是帮我望个风,出了事我一个人承担。”小强碍于情面,心想小刚也许说得对,又不是自己偷,只是帮个忙,稀里糊涂地答应了小刚。小刚还说:“好朋友要讲义气,你绝对不要把事情说出去。”小强点点头。
体育课结束后,大家回到了教室,小梅很快发现自己的手表不见了。
“谁偷了我的手表!”小梅喊了出来。大家都感到惊讶,居然还有人偷东西。班长让小梅赶紧报告班主任。
班主任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知道肯定是同班同学偷的,对同学们说:“哪位同学偷了小梅的手表?”
教室里鸦雀无声,小强和小刚低下头不敢看老师。小强答应了小刚不把事情说出去,也不敢说话。
考虑到电子手表价值比较大,班主任叫来了驻学校的警务人员。
警察通过监控,很快发现了小强和小刚是可疑对象,把他们带走了。
通过警察的介绍,小强终于反应过来,无论如何,不能帮别人偷东西,虽然没有直接偷,也是为小刚偷东西提供了帮助。
在警察面前,小强和小刚承认了错误,鉴于他们未达到刑事处罚年龄,警察让他们写了悔过书,并让他们父母以后对他们严加管教。学校也因此事给他们分别做了警告和记过的处分,不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从此学籍卡上也留下一个抹不去的“污点”。
以为帮忙“望风”没关系的小强,现在真是追悔莫及!
 
律师建议:
小强既没有直接偷东西,偷到的东西也不归他所有,结果他也被处罚,冤吗?
很多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是在别人的教唆下参与到其中的,被教唆的青少年以为自己只是在旁边看看,偷的东西也没有归自己,事情就和自己没有关系。其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只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共同行为承担责任。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是以犯罪所得来定罪量刑,而不管行为人之间怎么分配犯罪所得。
文中的小刚和小强构成共同犯罪,小刚的偷盗行为和小强的望风行为,是一个整体,共同以“偷电子手表”为目标。小强明知道小刚要去偷东西,还为其提供帮助,同样要为偷盗行为负责。不过,小强的“望风”行为,在偷盗行为中起到的是辅助作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未达到刑事处罚年龄的,可能要受到学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判到少年管教所管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