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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普法

【丰国普法】武力少年被处罚 2022-06-08
文:陈懿煊
 
图:陈妍
 
 
【编者按】为了增加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们的防骗意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了《丰国普法小故事》,通过我们身边的小故事,让学生们通过实际案例,学到有用的小知识。请大家分享给家长和学生们,让我们一起共筑法律保护网。
 
 
小强这个学期开始上初二,坐在教室的最后一排,个子比别的同学高出半个头。小强的父母常年在外工作,平时很少过问小强的学习和生活,只会定期给小强生活费。
 
小强从小最喜欢看动作武打片,觉得会武功很帅,可以通过武力解决任何问题。再加上小强个子比普通同学高,同学都不敢惹他。正因为如此,小强动不动就因为一点小事,就和同学恶语相向。老师多次进行批评教育,可他并不吸取教训,反而越来越过分。
 
一天下午,天气很闷热,教室里的电风扇吱吱呀呀。小明去扔垃圾的时候,不小心把小强的杯子碰倒了,杯子落在地上,碎了一地。看到小强从厕所回来,小明连忙道歉“对不起,我明天给你买一个新的杯子”。小强根本不理会他的道歉,大声吼道:“你眼瞎了吗!把我的东西弄坏了。”
 
小明继续道歉,可小强依然不依不饶。小明平时看小强老是欺负同学,今天见识到他的蛮横,也不想一个劲的被欺负,大声吼道:“我已经道歉了,你干嘛要这样,你是不是太过分了。”小强听到后,立刻火冒三丈,动起手来了。
 
 
 
 
同学叫来了老师,把两个人拦了下来。可小强并不想这么就放过他,每次看到小明,就想上去打他。
 
一天放学,小强在小明每天都会经过的路口等他。看到小明出现,就揍了他一拳,小明看到是小强,两人打了起来。最后,小强拿起地上的石头砸向了小明,小明昏迷倒地,被路人送到医院。经过抢救,小明脱离生命危险。但小强因为故意伤害小明,且年满十四周岁,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律师建议:
 
小强虽年满十四周岁,但仍属于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父母并没有给予陪伴和引导,造成小强价值观的扭曲,喜欢用武力解决问题。对未成人教育引导比用法律去制裁更为重要。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打架斗殴,主要以教育为主,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处罚。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应当在处罚的条款上,适用从轻或减轻。
 
小强已满十四周岁,且对小明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和行为,并造成小明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和未成人适用从轻或减轻,结合小强的具体情况,对小强进行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